以為被資遣就能少繳房地合一稅?國稅局點破關鍵細節:一出租,稅率直接翻倍
【M傳媒房產中心/報導】
不少上班族遇到非自願離職、短期內被迫賣房時,心裡都會浮現一個念頭:「是不是可以用20%的房地合一稅率?」但北區國稅局近期提醒,這個優惠不是只看「是不是被資遣」,而是條件卡得非常嚴,只要其中一個細節沒過,稅金可能直接暴增一倍以上。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,上班族若因非自願離職,在持有未滿5年內出售房屋,原則上確實可以適用20%的房地合一稅率;但前提是,持有期間必須「完全自住」,不能有任何出租、營業或業務使用的情況。只要曾經出租,就會被視為短期交易,稅率直接回到45%或35%。
國稅局以實際案例說明差異有多驚人。轄區內某甲在民國112年3月購入新北市房地,113年2月出售,持有不到一年,自行申報房地合一所得220萬元,並以非自願離職為由,適用20%稅率,先繳了44萬元稅金。
但國稅局查核後發現,某甲在持有期間曾將房屋出租,依法已不符合非自願離職適用要件,應視為2年內短期出售,改按45%稅率課徵,應納稅額高達99萬元,最後被補徵55萬元,稅金直接暴增1.25倍。
某甲不服提出復查,主張當初是為了工作才買房,也有設籍自住,後來因遭A公司辭退才被迫出售,理應適用20%稅率。不過北區國稅局強調,關鍵不在「動機」,而在「事實」,只要持有期間有出租行為,就已違反財政部公告的自住要件,復查結果仍遭駁回。
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,依《所得稅法》第14條之4規定,非自願離職要適用20%稅率,必須同時符合兩大條件。
第一,購屋後本人或配偶需完成設籍並實際居住,且不得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;
第二,離職原因須符合《就業保險法》或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》所定的非自願離職情形,例如關廠、遷廠、休業、解散、破產宣告,或職災導致必須終止勞動契約並離開原工作地點。
國稅局也提醒,很多人誤以為「自己提離職,只要公司狀況不好也算非自願」,但實務上,只要被認定為自行離職,就不適用20%優惠稅率。像另一個案例中,某乙在113年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,申報所得160多萬元,同樣主張非自願離職並繳納約32萬元稅金,但因未設戶籍且被認定為自行離職,最後仍被改按45%補稅。
北區國稅局提醒,房地合一稅的「非自願離職」優惠,並不是救急用的彈性條款,而是高度嚴謹的例外規定。民眾若因工作因素短期賣房,在申報前務必要確認三件事:是否完成設籍並實際居住、持有期間是否曾出租或作營業使用、離職原因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法定要件,否則一旦被查核,補稅金額往往相當驚人。
簡單一句話總結:被資遣不等於一定能少繳稅,只要房子「動過租」,房地合一稅就會毫不留情地回到重稅區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